2020年4月11日 星期六

甲年常年期第卅主日

(瑪廿二34─40)


耶穌的文化背景


耶穌對最大誡命的說法可能是最為人知並且也是所有聖經章句討論最多的。將它放回在地中海文化背景下,它帶來嶄新和具體的意義。

這場景又是延續挑戰與回應另一個文化遊戲的例子。經文清楚地說那名法利賽黨人想要挑戰而發問(「試探祂」34)。(「法學士」在希臘文本對於並不實非明顯。也許受到路十25的影響,插入在此處。)

 

誡命的相對重要性


表面看來,這問題看起來非常真誠。法利賽黨人指出Torah(梅瑟五書)中總共有613條相當法律。 248條是積極的(「你應該」)而365條是消極的(「你不該」)。怎麼可能每個人通通記得?有沒有哪些是比其他重要的呢?

有些經師區分「重要(heavy)」與「普通(light)」誡命。十誡(例如,孝敬父母)就是重要或嚴重誡命的例子。普通或輕微誡命的例子是申命記廿二章6-7節,明文規定人若發現鳥巢有母鳥在孵蛋或伴同幼雛,可以取出幼雛,但是必須釋放母鳥。遵守這誡命的理由是「會獲得幸福而想長壽」(申五16;廿二7)。

另一種風俗習慣就是以很少的概念或摘要來總結Torah的誡命。因而達味聖王提出11條(詠15),依撒意亞先知提了6條,米該亞先知提3條(米六8),亞毛斯先知只提1條(亞五4)。
耶穌曾經規定:「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己所欲施與人);法律和先知即在於此」(瑪七12)。它聽起來非常相似耶穌出生時他仍在世的猶太偉大經師希勒爾(Hiller),「不要對鄰人做你討厭人家對你做的(己所不欲勿施與人);這是全部 Thorah (梅瑟五書)的教導,其他的只是註解;去學會它」(巴比倫塔爾木,Sabb. 31a)。

耶穌回答那法利賽人「最大誡命」問題包含兩個:「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引用並修改了申命記第六章第5節「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以及第二個同樣重要的是「愛近人如你自己」(引用肋十九18「愛近人」)。耶穌並沒有擯棄其他的誡命。祂明明地說:「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重要的事,耶穌的答覆非常正統,也非常傳統。如果有任何的區別,就在於祂所理解的鄰人,祂在路加福音第十章29-33節有解釋,但不是在此。(肋未記特別將鄰人視為兄弟,也就是其他猶太人。路加福音的耶穌將鄰人的概念擴大到比較包融(inclusive)。)


比較重要的事,耶穌如何理解愛?地中還文化人類學提供一些看法。我們的信仰先輩是以群體為中心的。群體是家庭、村落、鄰居和黨派(像十二位門徒,法利賽黨人等等),個人可以加入的。

群體賦予認同感,有所歸屬,勸告可以行某些事,避免某些事。群體事外在的良心,對成員造成極大的壓力。

在這背景下,愛與恨最好理解成對群體的依附或脫離群體。至於情緒或感受就不再考慮之內。至於愛和恨的感受是歸屬不歸屬的感受。因此,全心愛天主就是完全地依附天主。愛近人如自己就是完全地依附鄰近的人或親近的朋友圈就如何自己家族的群體(例如,以色列人)。這向來都是地中海世界的日常生活,除非出現了世仇。

「恨自己的父母」和其他路加福音中耶穌要求自己的追隨者要脫離自己的家庭並加入耶穌的群體(路十四26)。聖保祿說信、望、愛三超德中最大的就是愛德,亦即愛或依附群體。愛的群體依附的概念挑戰美國人信徒情感上的個人主義傾向。美國信徒會認為哪個誡命是最大的。那會是有甚麼意義呢?


取自 The Cultural World of Jesus: Sunday by Sunday, Cycle A. 出版 Minnesota, Collegeville. 作者 John J. Pi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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